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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众创空间(福临创业谷)入驻服务协议
作者: 日期:2020年12月10日 来源: 【字体:

 

福临创业谷.众创空间入驻协议

 

 

 

甲方:

 

乙方:

 

福临创业谷.众创空间(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入驻福临创业谷.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为期年,自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实现甲方的规范化管理,更好的助力乙方训练成长、实现创业成果商业化,双方就有关众创空间管理及孵化过程中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据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规定,对众创空间及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2、根据乙方发展计划,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对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企业)进行月报检查及定期考核,视月报检查及考核具体情况,对项目支持资金予以发放、扣减、取消直至对团队予以清退。

3、对向乙方无偿提供使用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乙方人为造成的资产损失,有权向乙方法人代表或团队第一负责人要求赔偿。

 

(二)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免费提供入驻场地及员工位,免费为入驻团队提供网络接入。

2、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协助解决入驻期间的管理问题。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入驻项目自主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2、在协议期内享受甲方提供的免费创新创业场地及公共办公设施及设备。

3、对空间的日常管理,有权提出合理性的建议。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大局,规范生产与经营。

2、乙方应认真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入驻协议与遵守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3、乙方应对甲方对其创新创业项目的监督和检查予以配合,共同推进众创空间内各项工作的开展。

4、乙方不得在众创空间内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办公场地转租给他人。

5、乙方应自觉维护公共办公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爱护公共办公设施及设备,注意保持公共卫生。

6、自愿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办法。

7、乙方应建立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按月向众创空间报送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统计数据,便于甲方了解项目经营情况。

8、每月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文字及图片),接受甲方的日常考核检查;每年末上交甲方项目年度总结及下年度实施计划,接受每年度的考核。

9、配合甲方日常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二)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双方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实施原入驻团队的计划和目标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但乙方需提前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

(四)本协议规定的入驻期满,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五)乙方在入驻协议期满后,其入驻项目仍未成熟,尚不能转化成果或难以实现商业化的,可向甲方申请延长入驻期,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双方须重新签订入驻协议。

(六)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视情收回乙方在孵化期内享受的房租减免等优惠措施:

1、创新创业活动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

2、创新创业活动违反学校、众创空间管理规定的;

3、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4、企业法人(团队第一负责人)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5、)企业法人(团队第一负责人)未按要求毕业的;

6、连续两次定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违约责任

 

(一)双方应全面认真的履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对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战争、灾害等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在状况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避免损失扩大。

 

四、其他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空间负责人):              (团队第一负责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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