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工贸院〔2015〕91号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众创空间认定评审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系、部、处、室:
现将《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众创空间认定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4月22日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众创空间认定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和《重庆市科技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73号)的有关规定。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广大师生创造活力,打造学院科技、教育发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学院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理机构是学院科技管理部门,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五)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延伸服务、本地存量科研与生产设施,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且将上述服务及本条第三、四、五款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六)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七)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第四条 众创空间应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或创业团队:
(一)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50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二)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潜力。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
(一)众创空间由学院组织认定,认定程序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向市科委出具推荐函。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各系部处室应加强对相关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系部处室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项目优先在涪陵区转化、产业化;
(三)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其学院众创空间资格;
(四)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院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学院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七条 评选审查:
(一)学院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二)现场考察,学院组织专家组,也可委托众创空间所在的区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众创空间进行实地考察,依据众创空间示范指标考核标准打分,并形成考察意见;
(三)审核确认,学院根据申报资料审查意见和现场考察打分及意见,提出众创空间推荐名单;
(四)结果公示,学院将审议通过的众创空间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并上报重庆市科委。
第八条 众创空间授牌后,学院给予50-100万的资金资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开发处负责解释。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印发
附件:众创空间示范指标考核标准